气!
好在梁璐不是个没良心的!
不然他得气死了!
“你为什么会在酒吧上班?”
“赚学费和生活费。”
“你从什么渠道知道酒吧招工?”
“朋友那里。”
“你朋友是谁?他又是怎么知道酒吧有招工?”
“法官大人!被
告律师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乔乐人提出抗议。
“法官大人!接下来我的问题绝对与本案有关!”被告律师说道。
“被告律师继续提问。”法官说道。
“他也在酒吧工作。”
“他和原告有关系吗?”
“有关系。”
“什么关系?”
“他们是高中同学。”
“间接的说,你和原告关系也不错?”
梁璐犹犹豫豫,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如果关系不好,原告也不会冒着被打的危险去威胁别人!”被告律师见她不说话,做出总结。
“反对!被告律师对我方证人用了引导性的话!”乔乐人说道。
“反对有效!”法官说道。
被告律师只能说道:“证人和原告是朋友,关系不错,她的证词不可信。”
“反对被告律师所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乔乐人起身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