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自己的猜想讲给了田老师。 “那会不会是犯罪者先把池水运回家,放到浴缸里,等待作案时机,待实施完犯罪行为,造成死者死亡之后,肺内的溺液成分和景观池内池水的成分相同?” “那犯罪分子可真够处心积虑的。”田老师回答了我的问题,“要将一个人呛死,需要其口鼻完全浸入液体中,并且保持较长时间,否则人体会应激性地诱发咳嗽,把水咳出去。” “那多运几次呗。” “小何同志,你给饮水机换过水桶吗?” “换过,”我回答道,“我知道您想说什么,那一桶水确实够沉的。” “对呀,要把一个浴缸,哪怕是一个小小的浴缸想要蓄水蓄到能淹死人,至少得十几桶饮水机使用的大桶水。”田老师接着反问道:“不管你用什么工具,我让你拿着去景观池打水,你去不去?” “不去!”我斩钉截铁地说,“让别人看家还以为我是穿越过来的呢,不会用自来水,还到池子里挑水吃。” “哈哈,对呀。”我的回答逗笑了田老师,“更别说你得运上来好多水才够,要不被人看见,并引起注意,那可就稀奇了。” “如果蚂蚁搬家,细水长流的运呢?” “浴缸和池水的大环境不同,你蚂蚁搬家一趟一趟的运,得运好几天吧?那先蓄进浴缸的水中微生态就会改变,我在检验的时候就会发现与池水的相异性,所以检验结果并不支持蚂蚁搬家的这一方法。” “那我拿一大号塑料袋,把人脑袋套进去?” “行,想象力不错,真幸运你这小子是进派出所当警察,不是被抓进去的,这作案手段张口就来。”田老师苦笑一声,“这个方法还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不管是用大塑料袋,还是用个大桶,只要被害人因为深度昏迷彻底失去反抗能力就可以。” 一听田老师这话,我又来了精神。 “醉酒可以达到这个彻底失去反抗能力的深度昏迷程度吗?” “醉酒可以间接让人失去反抗能力,”田老师也算是给予了肯定的回答。“醉酒能够让人进入深度睡眠,同时麻痹神经,让人的反应变慢,但是人体并不会丧失原有的应激反应能力。” “这个是什么意思?”我问道。 “如果一个醉死过去的人被一个装满水的袋子扣到了头上,哪怕是在深度睡眠中,也会用手去扣袋子,换做水桶的话,也会用水拍打桶壁,或者四处乱摸,这些死前动作,我都会在检验时,通过观察手指和指甲发现端倪。” 我追问:“那为什么还会有人醉酒后,在床上被自己的呕吐物呛死呢?” “刚才我说了,醉酒可以间接让人失去反抗能力。”田老师回答,“醉酒者呕吐后,又把呕吐物吸进气管,都会触发剧烈咳嗽,一般清醒的人、或者被酒精麻醉的程度不深的人,就会马上翻身,而醉酒程度很深的人,身体被麻痹,无法协调地完成翻身动作,此时如果他们是侧卧睡姿,就没什么问题,如果是仰卧睡姿那就很危险了。” 田老师停顿了一下,又接着说:“如果醉酒和外力击打进行叠加,那可能就可能彻底失去反抗能力了。” “所以这个案件里的死者,证据更支持不大可能是被谋害,是醉酒后落水死亡的原因了?” “对,应该说这个‘事件’,而不是‘案件’。”田老师纠正道。 “哦,好的。”我算是在死者死亡原因和过程的推论中败下阵来,于是又问了另外一个我很想知道的事情。 “那和您一起检验时,发现死者头上的钝器伤,最后就确定一定是在一块池底的石头磕碰所致吗?” “哈哈,小何同志是在质疑我吗?” “不敢不敢,田老师。”我嘿嘿地笑道。 “池底的那块石头,和死者的伤口形状高度吻合。”田老师马上开始回答我的疑问,“鹅卵石和头骨都是硬的,中间的头皮和软组织在两个较硬物体的挤压下,会留下创伤。如果鹅卵石是标准的圆形,或者是平的,那还真不好分别,但这块鹅卵石是不规则的,独一无二的。” 听到话筒那边有翻动纸张的声音,应该是田老师在翻阅卷宗。 “我们根据发现死者时的位置,从距池边两米的地方找到了一块鹅卵石,上面留有死者的生物痕迹。” “尸体在水里面泡着,总不可能在上面发现血迹了吧?” “当然不可能是滴溅或者喷洒状的血迹了,装饰用的石头虽然是鹅卵石的形状,但它们并不是在流动的河水里面长时间冲涮而自然形成的鹅卵石,而是机器打磨出来的装饰石头,所以表面不是十分光滑,会有一些毛刺或者坑洞,我们在里面发现了死者的头皮组织,所以可以判定这块石头是造成死者头顶伤口的元凶。” “那我可真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了。”最后,我最后的疑问被田老师解答清楚了。 “小何很有求知欲呀,继续保持,我就喜欢和年轻人多交流。” “谢谢田老师的夸奖,我再自己琢磨琢磨。”我谦虚地回应道,“对了,既然对死者死亡的原因已经没有疑点了,什么时候能够开具死亡证明呢?” “这个我就不能和你讲的太详细了,既然你这么感兴趣,当初为什么不报刑侦专业呢?” “因为我家人也有做过警察这一职业的,想让我在基层多锻炼多练。” “哈哈,那你的家人对你可很有放心呢,在基层派出所有的时候比我们这些搞技侦的更危险,甚至比一线刑警这个警种还危险。” 我第一次听到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