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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章 套取资金(1 / 2)

岩永没有想到北原的质证,能够厉害到这种地步。认定森本第一项贪污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向法庭证明森本向京都大学申报的合同是虚假的。而现在,按照北原的说法,合同仅仅只是与实际有所不一致,并非是纯粹虚假制作的合同。如此一来,森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有极大的争辩空间。

在刑事诉讼之中,对于事实的证明,必须要到达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眼下,这个北原,毫无疑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动摇了检察厅证据的可信度。

旁边的女公诉人千贺子也紧紧皱起了眉头,显然发现当前的情况极为棘手。

一直坐在公诉席位这边的池上看到这个场面,微微偏头对岩永说道,“不要被这个小子唬住了。虽然他对合同的虚假性进行了挑战。但是他却无论如何也否定不了,森本用公共研究资金进行个人消费享乐的事实。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一点,法庭的心证是不会被这个北原所动摇的。”

岩永听着池上的微微点了点头,脑海中飞速地运转应当怎样驳斥这位辩护律师的话语。

然而,就在公诉席上的两位检察官凝神思考的时候,那位辩护律师再度面向审判席,开口道:“裁判长,现在辩护人对第二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这位律师转瞬之间,犹如凶勐的狮子,向还未反应过来的检察官们再度撕咬过来。一股极其庞大的压力笼罩在公诉人的席位上。

“本桉检察厅将浅井机工机床会社转入森本账户的数额全数认定为所谓贪污款项,亦是明显不当。”

北原说道:“第一,根据浅井机工机床会社与京都大学工学部签订《研发制造合作协议,森本作为产研企业的兼职人员,可以依照该协议,获得有关的科研经费奖励,以及按照月度,从产研企业处领取酬劳。根据协议,产研企业兼职人员在每次大学依照合同付款之后,可以领取不超过支付款项15%的总奖励数额。同时,月度工资的数额另外计算,不受支付款项15%的限制。”

“检察厅将森本账户从会社接收的数额全部认定为是贪污款项,混淆了合法的工作收入与非法的贪污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我们承认森本的确存在贪污行为,检察厅也必须要将合法收入予以扣除。”

“辩护律师是颠倒黑白!”岩永闻言立刻再度站起,提高声音道:“第一,正如方才检察厅所主张,涉桉合同本就是森本虚构制作而成。在虚假的合同之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合法收入。一切收入,都是非法套取自公共研究资金而来。”

“其次,森本所获取的资金,并非是以工资名义、科研经费奖励的名目,从产研企业处支取。相反,而是通过各种企业支出名目,来予以报销。与辩护律师所宣称的领取科研报酬的行为,根本不符!”

北原的语气,依旧平静如常,看向审判席上的三位法官开口道:“裁判长。由于国立大学法人,对于科研经费的劳务报酬支出一项,审查得极为严格。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科研之中,大部分学者都是以报销的形式来获取劳务报酬。”

北原又从身后拿出几本厚重的册子,“我这里是过往京都大学接受会计检查院事务总局第四局审计的往年报告。这些审计报告都载明在京都大学,科研人员普遍存在以杂项支出的名义,来申领劳务报酬。当然,审计报告重申了这些行为都是违规行为。”

“然而,尽管这些行为是违规行为,但却没有上升至犯罪行为。因为,即使这些科研人员违规套取了相应的公共资金,但其所申领的,仍是自己的合法劳务收入!”

这位辩护律师似乎有着无穷无尽地,向公诉人倾泻的弹药,只听得他继续道:“同时,即使超出森本合法收入,转入其账户的数额,也并非就理所应当的认为就是贪污款项。我们必须要进一步追踪其资金的使用,才能够认定森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见得法庭之上,这位年轻的男律师再度向现场的法官们展示了一张a4纸,“裁判长。辩护人现在出示的是森本账户对外转账的情况。森本在收到会社的款项之后,其又将大部分资金,转账至46家会社的公账。经过辩护人查询,这46家会社全数都是产研合作企业。”

“也就是说——”北原继续说道,“被告人森本即使存在套取公共资金的行为,其套取后的资金,又再度投入了其他产研企业的使用。此一行为实际上,也只不过是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的常见违规现象,而并非是犯罪行为。在大学科研之中,由于资金监管的严苛,a项目产生了科研经费的结余,而b项目的科研经费却吃紧。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便利考虑,科研工作者,亦会将a项目的科研经费套取出来,用于b项目的研发。”

“虽然该种行为违反了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但亦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其资金的最终投入使用,仍然是大学研究。因此,不应当认定森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话音刚落,便听见岩永那愤怒的声音反驳道:“辩护人又在误导法庭!森本将款项转账至其他产研合办企业的行为,绝不能够认定为是将套取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的科研项目之中。森本只是在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对公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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